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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物业员工休息日帮修灯具 摔成重伤花7万多 

发表于2015-03-25

许昌:一物业员工休息日帮修灯具 摔成重伤花7万多 
     在小区业主的请求下,物业公司的员工在休息日来到其家中帮忙维修灯具,不料摔伤头部,先后住院两次,花去医疗费76072.79元。因赔偿问题,双方闹上法庭。
     身边的事儿
     周某家住许昌市某小区,与妻子离异多年。陈某是该小区物业公司的员工,来自农村,月工资1300元。因闲暇时都会在小区院内打麻将,周某与陈某相识。2013427日,周某家中的灯具出现故障,找到曾做过两年电工的陈某帮忙修理。当天正好是周末,陈某休息,但由于平时两人打过交道,陈某就带齐工具来到周家免费帮他修灯。由于灯具较高,陈某就站在椅子上修理。在维修过程中,陈某不慎摔下,头部磕在窗台上受伤。
     事发后,周某立即将陈某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陈某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并及时做了手术。待病情好转后,于2013530日出院,花去医疗费51826.09元。2013626日,陈某因术后左侧颅骨缺损,再次住院接受手术修补,病情稳定后于201378日出院,花去医疗费24246.7元。20131210日,陈某的伤残程度被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九级伤残。
     本是好心帮忙,结果自己不仅受了伤,还花了不少钱。陈某多次找到周某索赔,但两人始终无法达成共识。无奈之下,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其各项费用和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虽系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其在休息期间应原告之请为原告义务修理灯具,并没有受到物业公司的指派,其行为不应认定为履行职务的行为。陈某为周某家中灯具故障提供修理没有收取报酬,是基于双方的熟人关系和原告本人热心的义务帮工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陈某作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告周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陈某系农村家庭居民,且没有提供充分的长期在城镇居住且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法院认为其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遂一审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131695.05元。
     争议焦点
     对于一审判决,周某表示不服,上诉至法院。周某称,自己在陈某义务帮工的过程中没有过错,没有实施侵权行为,陈某的摔伤主要是因其疏忽大意、不小心所致,一审判令周某承担全部责任显失公平。不过,周某也表示,自己愿意承担主要责任,但陈某应承担次要责任,应按64比例划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在一审基础上判决周某少支付40000元。
     结果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应承担80%的责任,陈某因自己未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被判承担20%的责任,遂作出终审判决,由周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053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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