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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都来看一看

发表于2005-07-15
金鑫苑小区全体业主:
大家或花费多年的积蓄,或背负沉重的贷款包袱从天南地北来到这里聚集,我想都只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想拥有一个环境优雅、空气清新、有安全感的属于自己的家。现在我们来了,得到的却是什么呢??
我们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在买楼初期,开发商把楼盘说得天花乱坠,并说自己五证齐全,业主入住后短期内拿到房屋产权证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现实是从第一户业主入住到现在已经三年多了,开发商当初承诺的大产权、优质的房屋质量、二十四小时的保安、优良及时的物业服务都没有得到实现。
现在我们大家都受骗了。当初开发商的种种承诺不但没有兑现,而且由于房屋及物业服务质量问题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不便。开发商当初说的五证俱全,而实际上目前只有三证。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小区第一户业主入住满两年,或是小区入住率超过50%,物业公司就应作为主要召集人负责筹建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而现在三年多了,能代表我们广大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仍遥遥无期。承诺的二十四小时保安,现在我们只能看到在小区的大门口站着的一至二个穿着保安服装的人,对于进出小区的人员及车辆他们熟视无睹,听之任之。小区经常出现丢失自行车的现象,却无人问津。所谓的物业公司里工作人员素质低下,无证上岗,无职业道德。他们只知道收钱,当业主有困难、疑问时他们只会一味地推诿,拒不承担责任。同时,管理无序化,乱收费现象严重。今年的采暖费标准应是16.5元/平米,而部分业主却是按20元/平米的标准收取的。对于装修垃圾清运费的收取更是说多少是多少,没有统一标准。最大问题还是房屋质量问题。以16、17、18号楼为例,作为小区主要卖点,楼内墙却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完全是一个豆腐渣工程,主要表现在水泥标号不够、配比比例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沙子含土量大,只要用手在上面一抹,就会掉下一层沙子,(本人有图片及录像为证)这样的内墙根本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其他装修。其他的质量问题还有,如塑钢门窗的钢衬厚度达不到要求致使门窗摇摆晃动并密封不严、门窗与墙体之间有裂痕、暖气管及上下水管跑水等等。这些情况不仅仅是通过我们自己装修后就可以掩饰的,人们都知道,外伤易愈,内伤难养呀,今后我们就需要为这些本不该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断地进行投资(人、财、物、时间各方面的投入)修补,试问有几人能长期进行如此的投资行为呀?外墙的情况呢?大家只要去看看就知道了,裂纹到处可见,修修补补多少道,彩旗飘扬也不过如此吧。
为了维护咱们全体业主的正当权益不再遭受开发商及其物业分公司的任意践踏,我们不能再继续沉默下去了。以前为什么开发商及物业对我们的合理要求不予理睬,就是因为我们的不团结。俗语说的好“众心齐,泰山移”。只要我们大家团结起来,拧成一股绳,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防止践踏。
本人自愿站出来为大家向开发商讨还公道,拟在大家的全力支持下完成以下工作,向开发商及所辖物业公司讨回公道:
1、 要求开发商就房产证问题向全体业主道歉,承担相应责任并明确最后的办理日期。
2、 对于业主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向全体业主道歉,给出合理的说法并赔偿损失。
3、 责令开发商及物业公司立即就动手组织筹备小区业主委员会。
4、 加强物业服务质量,整顿物业公司及撤换物业公司不称职及无证上岗人员。
5、 公布房屋专项维修基金账目并对已发生费用向全体业主做出合理解释。
6、 对于物业管理相关的各项收费项目均列出政府相关文件,以备业主询问。
7、 加强小区保安,为小区业主办理出入证,严格控制非小区人员进入。
希望大家将小区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包括硬件方面,诸如房屋、绿化、公共设施等;软件方面,诸如小区保安、物业管理等方面通过大量的事实及人证、物证反映出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我的邮箱是:rwxy@sohu.com 留下您宝贵的建议及联系方式。同时提请大家平时多注意收集证据,对于报给物业公司的资料,至少要一式两份,一份交物业,一份留存,同时在报送资料时最好携同与自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业主作为见证人前住,如果物业拒绝签字,可由见证人在留存的一份资料上写明“物业以……理由拒收”,签上名字,防止物业抵赖。
全体业主,作为小区的主人,我们马上团结起来吧,共同为建设我们的家园而齐心协力,将维权进行到底!

                                                          金鑫苑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发表于2005-07-31
ding !
发表于2005-09-05
不管怎么说你也住了一段时间,我刚买房子不久,就是图的便宜,没钱呀。可是你看今天的报纸了吗?金鑫苑小区榜上有名呀,他们居然不交还不到一百万元的罚金。如果他们不交,我们的房子也很危险呢,这个小区什么正也没有呀,可是未建成的房子还在昼夜赶工。他们骗人!!苦了我们这些穷人呀!
发表于2005-12-08
发表于2005-12-08
发表于2005-12-08
发表于2005-12-08
发表于2005-12-08
发表于2005-12-08
发表于200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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