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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范“后悔权”

发表于2013-08-26

消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草案二审稿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期刊等。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发表于2013-08-27

主观性很强啊

发表于2013-08-27

不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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