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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预约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系

发表于2016-02-14
标签:预约协议与商品房 违约责任 产权登记 协议 商品房 

网友咨询:预约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系


答复:预约协议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本约)的合同,一般以预约、约定、意向书等形式存在,目的是为了确保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

预约协议在法律规定情形下,可以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预约协议具备如下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预约协议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发表于2016-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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